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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30410202300926
信息所属单位
法规司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法〔2023〕11号
生效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索 引 号
07B030410202300926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法〔2023〕11号
信息所属单位
法规司
生效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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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教育引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筑牢政治忠诚、坚守责任担当、提升履职本领、强化正风肃纪,全面推进依法执法、护农执法、文明执法,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强化责任担当,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宗旨意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让农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四是坚持务求实效。突出问题导向,围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能力、队伍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建章立制,跟踪问效,确保作风建设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强化,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纪律作风进一步优化,执法护农作用进一步发挥,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二、强化思想理论武装 

  (四)坚定理想信念。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坚守为民初心。严厉打击各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积极回应农民群众期盼,认真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把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检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加大纠纷调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开展损害赔偿调解,尽可能帮助农民群众挽回损失。 

  (六)严明纪律作风。将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以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作为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刚性约束,依法严肃处理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农业行政执法禁令。坚决整治有案不立、消极应付、推诿卸责等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现象,禁止和杜绝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执法犯法,防止“八小时外”行为失范失守。 

  三、着力提升执法能力 

  (七)加强技能培训。加大执法培训力度,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3〕1号)要求,分级分层落实培训任务,优化培训课程,保障培训时间,严格培训考核。遴选组建培训师资力量,探索建立培训导师制度。加强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和实战演练,增强培训的实操性。制定执法人员轮训计划,到2025年实现执法人员全部轮训一遍。培训考试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八)组织竞技练兵。常态化开展执法练兵、技能竞赛活动,结合“稳粮保供”专项执法行动、长江十年禁渔等重大执法任务,综合运用案卷评查、知识竞赛、技能考核、模拟执法、竞技练兵等方式,在实战中锤炼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精准排查线索、熟练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制作文书、妥善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九)培养办案能手。组建省、市级执法办案指导小组,遴选一批政治过硬、能力突出、业绩优秀、作风优良的执法办案能手,以下沉式指导带动基层执法人员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完善执法机构内部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不同专业背景、新老执法人员互学互助,业务骨干、执法标兵与一线执法人员开展一对一交流,发挥传帮带作用。 

  (十)深化示范引领。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健全完善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已命名的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进行跟踪监测,选树新时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带动执法队伍能力整体提升。 

  (十一)推进智慧执法。加快推进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探索建设区域性指挥调度中心,充分利用遥感、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线索采集、信息追踪、线上办案、线上移送,推进执法智能化、信息化,进一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 

  四、加强队伍规范管理 

  (十二)严格资格管理。严把执法队伍入口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执法办案。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违纪违法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暂扣、收回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十三)健全执法制度。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农业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执法机构人员、程序行为、证件服装、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要求,编制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探索建立重大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执法案件内部审核审批程序、执法办案考核评价标准、案件督查督办等监督评价机制。 

  (十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制度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机械执法、选择性执法、歧视性执法。规范穿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农业执法标志,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仪容端庄、仪表整洁、用语规范文明、态度可亲,禁止语言粗暴、态度蛮横、恶语伤人、暴力执法。 

  (十五)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探索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实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对小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等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坚持寓普法于执法,建立“罚前释法、罚中说理、罚后释疑”普法执法融合模式,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把加强作风建设作为建强管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重要抓手,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十七)持续跟踪问效。通过调查研究、自查自摆、社会监督等途径,全面查找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立查立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深层次共性问题,要深入研究拿出务实举措,持续推进、逐步解决。要将当下改与长久立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引领、理论学习、能力提升、评价考核等长效机制,推动实现作风建设的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 

  (十八)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和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广泛宣传执法队伍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深入挖掘一批基层执法典型案例和先进典型人物,讲好“农业执法故事”,营造执法为农护农的良好法治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我部法规司报送本地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总结材料。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衡爱珠,010–5919279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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