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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30410202400059
信息所属单位
法规司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法〔2024〕1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内容概述
  为充分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2023年我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和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全国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98.01万人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0.13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389件,挽回经济损失3.28亿元,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部从中选取了15件有代表性的案件,现予以公布。
索 引 号
07B030410202400059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法〔2024〕1号
信息所属单位
法规司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内容概述
  为充分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2023年我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和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全国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98.01万人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0.13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389件,挽回经济损失3.28亿元,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部从中选取了15件有代表性的案件,现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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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2023年我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和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全国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98.01万人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0.13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389件,挽回经济损失3.28亿元,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部从中选取了15件有代表性的案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各类坑农害农违法案件,积极帮助农民群众挽回损失,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附件:2023年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5 

    

    

    

  附件 

    

  2023年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赵某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接托里县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线索,该县赵某涉嫌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X336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X336玉米种子已通过山西省品种审定,适宜在山西春播中晚熟玉米区种植,与托里县所在的塔城盆地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属于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种子43.99吨、货值金额101.18万元。依据《立博体育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刘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农药案 

  2023年2月,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接群众举报,该市荥阳市广武镇某村刘某某涉嫌生产假农药。郑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对刘某某的生产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称敌草快、高氯·啶虫脒的农药443箱以及农药原药、标签和包装若干。经依法抽样送检,涉案2种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均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且其中1种检出百草枯成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从郑州市惠济区陈某某处购入农药原药(另案查处),雇佣10余人生产涉案农药,至案发时共生产3.8万件,货值金额480余万元,已售出产品销售金额160.97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依法将该案移送荥阳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已以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周某等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农药案 

  2023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某村有一非法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对该黑窝点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标称柳州市某消杀药剂厂生产的农药21.01万袋(瓶)、无标签农药3940瓶、农药原药5桶。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周某等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从2021年7月开始在该窝点内非法生产涉案农药,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广西、江西、浙江、福建等地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产品销售金额100.56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柳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叶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农药案 

  2023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接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线索,阿克苏市叶某涉嫌无证经营假劣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叶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15种禁限用农药,共计24.71吨,货值金额68.9万元。其中,禁用农药3种10.11吨,限用农药12种14.6吨。经依法抽样送检,涉案农药7种属假农药,8种属劣质农药。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目前,阿克苏地区人民检察院已以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五、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曾某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2月,江西省抚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春季农资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金溪县某农资经营部正在销售的5种农药标签标注不规范,疑似为假农药。经依法抽样送检,该5种农药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属假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金溪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涉案5种农药215件,货值金额45.47万元,至案发时已售出54件另2466瓶,销售金额9.71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抚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金溪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农资经营部负责人曾某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9月,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7.7万元。 

  六、湖北省枝江市谭某某等人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湖北省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某仓库内有人涉嫌经营假兽药。枝江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对该仓库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没有兽药批准文号、依法应当按假兽药处理的兽药205种,共16.16万袋,货值金额30余万元。经依法抽样送检,其中96个品种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3.65万元。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谭某某大量购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兽药批准文号、无质检报告的伪劣兽药产品,运至其承租的涉案仓库内,并通过使用虚假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多家电商平台上注册网店进行销售。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枝江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谭某某销售的涉案兽药来自广西、四川、重庆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2家兽药企业、18个经销商,货值金额达3000余万元。2023年8月以来,枝江市公安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了3次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七、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秦某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3年2月,广东省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该市顺德区某库房内经营假兽药。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立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无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秦某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自2022年开始从山西省永济市某生物公司购入26批次、货值金额共37.82万元无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向中山市等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430箱,违法所得11.27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未销售的兽药产品,并处罚款113.4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山西省永济市某生物公司的违法线索,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八、上海市青浦区梁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3年1月,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群众举报,其在某网店购买的兽药无兽药批准文号。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立即对该网店经营者梁某的实际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5个批次有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11个批次无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梁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至案发时共销售兽药产品合计7.64万元,库存兽药产品货值金额28.69万元,总货值金额36.33万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并处罚款72.67万元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辛某某等人收购、经营、加工病死的动物产品 

  2022年11月,辽宁省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大连市瓦房店市辛某某涉嫌在该市收购病死鸡并运输至普兰店区加工、销售。经瓦房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辛某某等人长期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3月,大连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区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集中收网,捣毁当事人贮藏、加工病死肉鸡黑窝点1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查获病死肉鸡51吨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查扣生产设备5台、运输车辆8辆。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辛某某等人自2021年以来累计非法处置病死肉鸡1.2万余吨,货值金额2000余万元,销售网络覆盖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营口市、丹东市、锦州市等5地,主要销售给貂鼠等非食品类动物饲养者用作饲料。2023年6月,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以涉嫌构成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罪将当事人移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某石料厂生产经营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案 

  2023年5月,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县某石料厂涉嫌加工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死鸡。费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对该石料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且不具备补检条件、死因不明的肉鸡及其产品23.61吨脱毛机、刀具等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若干,货值金额41.59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费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费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该案涉及吉林、河北、山东三省七市,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查获涉案肉鸡产品254.38吨,货值金额62.89万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当事人移送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一、重庆市江津区杜某某等人转让、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案 

  2023年3月,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有6辆市外运输车辆运载生猪进入市内屠宰,所运生猪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货主、启运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经立案查明,重庆市江津区某养殖场负责人杜某某通过虚报检疫申报信息的方式骗取6张检疫证明,经余某某分别转让给张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取得检疫证明后,委托6名承运人运载涉案生猪至重庆市多家屠宰场销售。至案发时,张某某、彭某某已销售涉案生猪598头,货值金额140.58万元。案发后,重庆市江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撤销了上述检疫证明。对于当事人张某某等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杜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买卖国家证件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8,现已侦查终结,以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某畜牧公司非法调运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案    

  2023年6月,湖北省红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在该县永佳河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场内发现一批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经立案查明,武汉市黄陂区某畜牧公司租赁该合作社的养殖场,于2023年4月分2批将2023头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从武汉市黄陂区调运至该养殖场进行饲养,货值金额60.69万元。依据《立博体育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红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7.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丁某某等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3年2月,江苏省如皋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丁某某等人正在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960公斤、拖曳泵吸耙刺1套、水泥船1条。经立案查明,2023年以来,当事人丁某某等人多次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共捕捞渔获物2000余公斤。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如皋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十四、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余某某等人使用电鱼方法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案 

  2023年2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余某某、严某在鄱阳湖南矶水域(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手拉电网、升压电鱼设备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216.6公斤。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新建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自2022年12月开始,余某某、严某5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4次,违法所得4000余元。2023年6月,新建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上述5名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分别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十五、四川省邻水县张某等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案 

  2023年10月,四川省邻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张某等5人在大洪河李家寺河段(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方法“活体泥鳅进行打窝、垂钓,现场查获渔获物9.65公斤、活体泥鳅3.4公斤。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邻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邻水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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