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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10703202300173
信息所属单位
办公厅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北太平洋渔业履约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1日
内容概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北太平洋渔业履约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7B010703202300173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北太平洋渔业履约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信息所属单位
办公厅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1日
内容概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北太平洋渔业履约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北太平洋渔业履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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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上海海洋大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各远洋渔业企业:
  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7次年会于近期召开,会议通过了多项养护管理措施及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IUU)渔船名单等重要事项,提出了新的履约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北太平洋渔业管理和国际履约能力,促进我国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切实遵守养护管理措施
  (一)关于渔船注册。所有渔船(含辅助运输船,下同)和油轮等均应在委员会注册,未经注册(或注册失效,下同)不得在公约区内从事捕捞作业、海上转载、物资补给、加油和人员轮换等活动。我国渔船不得在海上与未经注册的运输船和油轮发生关联。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公约区作业的渔船,在取得《公海捕捞许可证》后,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和渔船最新外观照片报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以下简称“远洋协会”)办理注册;注册信息或渔船外观发生变化的,应第一时间报远洋协会更新注册,确保注册信息及外观照片与实际相符,严禁使用经技术处理的照片或他船照片。远洋协会要按照《公海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条件和委员会要求,及时为渔船办理或更新注册。远洋渔业企业应在注册完成后第一时间核对、并定期检查所属渔船注册信息,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关于渔船标识。所有渔船均应按照要求在船体、上层结构和甲板等位置涂刷渔船标识。渔船赴公约区作业前,应对船舶标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名、船籍港和国际无线电呼号按规定格式在正确位置涂刷并始终清晰可见。未按要求涂刷标识或船舶标识不清楚的,不得在公约区作业。渔船航行及作业时,渔具不得遮挡、掩盖船舶标识;如存在覆盖物,应确保覆盖物上亦涂刷清晰可见的船舶标识。
  (三)关于渔捞日志。所有生产渔船均应按要求填写渔捞日志,及时详细记录生产数据并向委员会报告,包括兼捕及释放情况。远洋渔业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东海所”)提交上一年北太平洋围网和大型拖网渔船渔捞日志;每年3月31日前向上海海洋大学提交上一年鱿钓渔船渔捞日志。远洋渔业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远洋协会报送捕捞产量,每10天报送一次鱿鱼产量,每周报送一次秋刀鱼产量,每月报送一次鲐鱼和沙丁鱼产量。2024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渔船须同步采用电子渔捞日志。有关科研教学机构和远洋协会应及时汇总分析渔捞日志和有关产量数据情况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关于公海登临检查。根据委员会公海登临检查措施及实施细则,有关成员(不含捕鱼实体)可登临检查我国远洋渔船。按规定,所有执法船应在委员会注册,悬挂统一执法旗帜;执法人员应携带为开展登临检查之目的的证件并向渔船船长出示,按照统一制定的问题清单进行检查询问,不再要求穿着防护服。我国渔船应在确保渔船和船员安全、核实执法船及人员身份的基础上,接受并配合按规定开展的登临检查,按规范标准配备登检用梯,为执法人员上下船提供便利,不得攻击、恐吓、干扰和妨碍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工作。除执法船未在委员会注册、未悬挂统一执法旗帜等特殊原因外,不得拒绝登临检查;因特殊原因拒绝的,应留取视频、照片等证据,立即向国内主管部门和远洋协会报告。如在登临检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应及时向国内主管部门和远洋协会报告。
  (五)关于船位监测。所有渔船均应确保船位监测系统(VMS)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正常使用和运行,并按规定每小时自动报告1次船位。如连续4小时无法自动报位,应每4小时手动报送1次船位信息。船位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渔船应立即停止生产,远离作业区,及时检修或替换设备,恢复自动报位;如30天内设备故障仍无法排除修复的,应进港维修或更换设备,确保正常报位后再继续生产。渔船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等通信信息须与渔船身份保持一致。
  (六)关于海上转载。转载前,所有渔船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格式向远洋协会提交转载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所有拟转载的渔获物情况;如转载时间或位置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远洋协会修改转载申请;如转载取消,亦应及时通报远洋协会;转载完成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将转载报告报送远洋协会。辅助运输船应分开储存来自不同渔船的渔获物,确保便于识别区分。所有渔船应随船保留每航次电子或纸质转载报告。
  (七)关于海洋污染。所有渔船不得向海中丢弃渔具、塑料及制品、垃圾和相关灰烬等。如发生遗失,渔船应尽力找回。所有渔具、塑料和垃圾都应在船上储存,回港后再处理。鼓励渔船找回观察到的其他渔具、塑料或垃圾等;鼓励配备找回渔具、塑料或垃圾的设备和适当的垃圾存储设备。
  (八)关于IUU渔船名单。委员会IUU渔船名单新增3艘运输船和1艘油轮,包括:“QIAN YUAN”(音译“乾元”),原巴拿马籍运输船,国际海事组织识别码(IMO编号)为8819691;“SHUN HANG”(音译“顺行”),原巴拿马籍运输船,IMO编号为8214645;“ZHONG FU HAO 111”(音译“中福号111”),原巴拿马籍运输船,IMO编号为8907888;“GLORIWAVE”(现名为“RIWA”),原塞拉利昂籍油轮,现多哥籍,IMO编号为9017666。我国渔船不得与上述船舶发生关联。
  二、科学养护,促进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
  (一)关于秋刀鱼资源。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新的秋刀鱼资源养护管理措施,制定了新的捕捞配额,严格限制作业天数。按照要求,经远洋协会组织各生产企业协商,我国渔船应自6月1日至11月27日之间开展秋刀鱼生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将制定新的《秋刀鱼捕捞配额分配管理方案》,将配额分配至各秋刀鱼生产企业和渔船。各企业和渔船应在规定的时间和配额内生产,不得无配额或超配额作业,不得在规定时间外作业。渔船不得丢弃秋刀鱼渔获及其产品。每年6—7月,渔船不得在东经170度以东海域捕捞秋刀鱼。
  (二)关于鲨鱼资源。各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兼捕鲨鱼。渔船兼捕到鲨鱼后,应于7天内向东海所报送兼捕信息,并在渔捞日志中尽可能详细记录,不得留存、转载或卸载未与鲨鱼体自然连接的鲨鱼鳍。一般情况下,不得将鲨鱼鳍与鲨鱼体切割开,除非能够确保鲨鱼鳍及其对应的鲨鱼体易于识别,具体应选择采用如下处理方式之一:一是将鲨鱼鳍与其对应的鲨鱼体装在同一由可降解材料制作的袋子里;二是用绳子将鲨鱼鳍与其对应的鲨鱼体捆绑在一起;三是用相同且唯一的数字标签标记鲨鱼鳍及其对应的鲨鱼体,便于执法人员识别。
  三、强化履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我国是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的主要捕捞成员,渔船多、产量高,作业方式涵盖围网、拖网、鱿鱼钓和舷提网等,潜在违规风险高。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要求相关企业及渔船在赴公约区作业前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培训,持续开展履约能力提升行动,严防发生违规和涉外事件,对违反委员会措施要求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及所属渔船要严厉处罚。各远洋渔业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针对船舶标识、渔捞日志、公海转载、海洋污染、兼捕物种等规定执行薄弱环节,加大培训教育力度,特别是要加强管理人员、船长和职务船员能力建设,督促所属渔船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和委员会养护管理措施要求,不断提高履约能力。
  四、通力合作,提升履约科技支撑能力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远洋渔业科学研究和管理支撑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北太平洋渔业国际履约能力和水平。上海海洋大学和东海所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委托任务和职责分工,不断加强公约区资源调查和监测,开展资源养护管理研究,强化数据收集和汇总分析,提高我在委员会及下属分委会的工作水平,为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作出应有贡献。远洋协会与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应切实加强履约评估与研究及谈判支撑工作,及时将委员会养护管理措施汇总翻译整理成册印发各远洋渔业企业,加强对有关企业管理人员、船长和职务船员的履约培训。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北太平洋渔业管理和履约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养护管理措施清单(2023年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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