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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10403202300177
信息所属单位
办公厅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渔〔2023〕8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内容概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索 引 号
07B010403202300177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渔〔2023〕8号
信息所属单位
办公厅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内容概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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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渔港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有关要求,“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以下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综合开发、依港养港、多业发展”的要求,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完善区域功能,推动形成以沿海中心渔港为基础,海陆岛统筹、港产城融合、渔工贸一体化的渔港经济区,促进渔业高质高效、渔区宜居宜业、渔民富裕富足。
  (二)工作原则
  地方为主,中央奖补。试点实行“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推进机制。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试点给予适当奖补。试点地区要统筹用好相关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注重资金绩效。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渔港现有设施情况,统筹规划渔港经济区建设,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科学规划区域内渔港及相关产业等子项目,优化空间布局,做到“点多、面广、链长”。
  完善功能,协同发展。着眼于渔业安全管理等功能的同时,创新渔港建设模式,依港兴产、以产带城、以城促港,促进渔港综合开发,推动港、产、城一体化,提升渔港多元化功能和现代化水平。
  多元投入,建管并重。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快形成政府引导、金融支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合理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在建设现代渔港的基础上,密切结合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建设一批以渔港为龙头、城镇为依托、渔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补给、鱼货交易、冷链物流、精深加工、海洋生物医药等业态为一体,渔港及相关产业结构平衡、层次较高、辐射效应明显的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
  二、建设条件和任务
  (一)基础条件。试点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一般在一个县域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县域的试点也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区域应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1.渔港方面
  (1)区域内至少拥有1座国家级中心渔港。
  (2)区域内已拥有或规划建设不少于50万平方米的渔港有效掩护水域、不少于40万平方米的渔港功能配套陆域,满足1000艘以上渔船安全避风需要。
  (3)区域内已拥有或规划建设智慧渔港、平安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等相关设施设备。
  (4)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所涉及渔港的权属关系,公布渔港港章,落实渔港管理和驻港监管各项工作要求。
  2.产业方面
  (1)区域内已拥有或规划建设满足每年10万吨以上渔获物交易需求的市场设施。
  (2)区域内具有产业发展基础,已拥有或规划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运输、远洋渔业等2个以上渔业相关特色产业。
  (3)区域内至少已拥有或规划创建2个地市级渔业相关龙头企业,或2个知名渔业相关品牌(如区域公用品牌等),或1个地市级渔业相关龙头企业和1个知名渔业相关品牌。
  (二)重点任务。试点主要围绕建设智慧渔港、平安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开展。
  1.智慧渔港。以现代化设施、设备为基础,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渔港业务深度融合,支持自主安全可控的北斗智能终端推广应用,在信息全面感知和互联的基础上,实现渔港设施设备管理、渔船动态监控、船员管理、渔获物管理、渔港运营等方面的智能化。主要包括:
  (1)渔港在线监测预测功能,配置风浪及气象监测、潮流泥沙监测预测、水质环境监测、视频监控、渔船进出港监控以及渔获物上岸监测等监测设备,构建渔港全景信息监测模块。
  (2)渔港通信传输功能,配置AIS基站、5G基站和港区WiFi传输设备,构建覆盖渔港的现代化通信网络。
  (3)渔港管理服务功能,配置岸上便民自助服务终端、构建渔港公共信息资源库。
  2.平安渔港。实施渔港、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进行渔港综合环境整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打造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生态优美的平安渔港。主要包括:
  (1)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系泊岸线、浮筒等水工设施,渔港管理用房等陆域设施,以及港池航道疏浚、沉船打捞等。
  (2)防台风应急用房、防污应急设施设备、消防应急设施设备、物资保障设施设备等。
  (3)渔业航标建设、维护与养护,主要包括灯塔、灯桩、浮标等。
  (4)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驻港监管业务用房、执法船舶停靠码头等设施设备。
  (5)港区陆域场地及道路硬化、卸鱼装备、供电照明、给排水、港区绿化亮化等。
  3.绿色渔港。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主要包括:
  (1)渔船含油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理、港区固体垃圾收集处理、渔具回收处理、水域清污、公共厕所等环境综合治理设施设备。
  (2)渔港经济区内建设独立的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实现污水达标排放,或接入当地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实现垃圾、污水统一清运处理。
  4.产业渔港。在区域内优势或特色产业基础上,建设完善产业发展平台。纵向延伸、横向拓展产业链条,打造培育、做大做强渔业龙头企业和特色品牌,大力发展临港产业,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主要包括:
  (1)供油、供冰、供水、物资补给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2)鱼货交易、冷藏加工、冷链物流、渔船修造等设施设备。
  (3)海洋生物医药、渔业装备等相关产业研发、制造、服务设施设备。
  三、组织实施
  (一)补奖政策。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试点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个试点1.5亿~2亿元)。中央财政补奖资金原则上分年度安排,在批准试点的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每个试点7000万元)。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情况,采取分类分档方式,确定奖励资金规模。在试点中期评估合格后根据评估结果安排奖励资金(每个试点4000万~6500万元);在试点通过验收后根据总体验收情况安排第二批奖励资金(每个试点4000万~6500万元)。中央财政补奖资金重点用于对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
  (二)试点遴选。在统筹考虑基础条件、试点工作成效、试点积极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研究确定年度分省份试点申报指标。各省份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省份年度申报指标数量,严格审核把关,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状况、工作基础、组织领导情况、试点积极性、总体投入情况等因素,择优确定试点申报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专家书面评审、现场答辩评审等方式确定试点名单,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公布正式名单。
  (三)中期评估。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自我考评与抽查考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激励惩戒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试点实施的第2个年度开展试点中期评估(条件成熟的,可于试点当年第四季度开展中期评估),并将结果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复核,对中期评估合格的试点,分档分类安排奖励资金;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当年暂缓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连续2次中期评估和复核都不合格的,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视情扣回前期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四)试点验收。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验收规程》。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试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复核。经审核通过的试点,认定为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分档分类安排奖励资金。
  (五)激励机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实行激励机制,将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情况与各地申报指标相挂钩。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形成省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试点县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点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设计,切实承担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试点县要成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作,将试点方案任务分解落实,推动试点方案有效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地。
  (二)加强政策支撑。保障中心渔港、渔港经济区用地用海需求。统筹资金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细化项目清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渔港经济区建设和运营。要突出渔港经济区“经济”属性,探索渔业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的有效模式,推动区域内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试点管理。相关省份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完善考核、验收制度,定期开展调研指导,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任务落地落实。试点县要建立工作台账管理制度,对试点任务进行菜单式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跟踪事项办理,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宣传总结。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各地渔港经济区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要及时总结提升,完善规范,形成制度,复制推广至其他地区。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农业补贴处,010-59191309,010-59193264(传真),nongyebutie@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行业发展处,010-59192989,010-59192961(传真),bofplan@agri.gov.cn
  财政部农业农村司一处,010-68553794(传真),nongyeyichu@126.co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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