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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60371202400089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 外交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 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渔发〔2024〕13号
生效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内容概述
近年来,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境外自主雇用外籍船员,较好地满足了远洋渔船用工需求。为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切实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和服务,有效保障企业和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索 引 号
07B160371202400089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 外交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 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渔发〔2024〕13号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内容概述
近年来,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境外自主雇用外籍船员,较好地满足了远洋渔船用工需求。为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切实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和服务,有效保障企业和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业农村部 外交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 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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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有关口岸出入境边检总站,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近年来,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境外自主雇用外籍船员,较好地满足了远洋渔船用工需求。为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切实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和服务,有效保障企业和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引导,健全用工机制 

  (一)签订用工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远洋渔业企业根据实际用工需求,与依法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我国境内劳务中介或劳务输出国官方认可的境外劳务中介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附件1)。协议应明确船员工作岗位、待遇、薪酬、保险、各方责任义务、中介佣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岗位技能培训,伤亡处置及善后等。协议内容应明确以下基本要求。 

  1.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直接向雇用的外籍船员个人支付薪酬,或由劳务中介建立薪酬支付专用账户,对雇用的外籍船员薪酬待遇状况进行跟踪、核实;由劳务中介支付的,劳务中介应当提供船员薪酬的支付凭证等。 

  2. 外籍船员应在其来源国(地区)进行行前检查,确保外籍船员身体状况符合我国渔业船员健康标准、无犯罪记录。不得招收、使用未经健康体检的外籍船员。 

  3. 不得有歧视外籍船员的条款,确保远洋渔业企业与劳务中介、劳务中介与外籍船员之间签订的协议条款一致。 

  (二)细化办理程序,畅通用工渠道 

  远洋渔船常年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生产作业,其外籍船员入境目的主要是中转出境。远洋渔业企业须按照外籍船员入出境工作指南(附件2)所明确的信息审核、邀请函办理、签证申请、船员入出境等环节需要的资料清单与相应的办理程序为外籍船员办理入出境手续。我驻劳务来源国使领馆,辽宁、山东、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六省(直辖市)渔业、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相关港口边检机关要根据工作指南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签证办理与入出境管理,畅通外籍船员入出境渠道。借鉴相关行业外籍人员用工管理制度经验,不断完善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 

  (三)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联动机制 

  请辽宁、山东、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六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边检机关,在综合考虑口岸交通便利性、远洋渔船及船员入出境需求和管理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各确定一至两个外籍船员指定入出境城市;参照“外籍船员境内停留及出境流程”(附件3),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技术支撑单位及软硬件要求、船员培训体检的地点时间安排、从入境到出境的食宿保障等有关内容,建立本地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过境停留管理联动机制。从劳务来源国(地区)持签证入境,以及登船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但在指定口岸办理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的外籍船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境,不得超出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注明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限。 

  二、提高责任意识,维护船员权益 

  远洋渔业企业是雇用外籍船员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劳务合作协议依法依规雇用船员。 

  (一)平等对待,保障合法权益 

  要按时足额支付外籍船员薪酬,主动核实、跟踪到账情况并及时通报外籍船员,不得无故拖欠船员工资。要合理安排外籍船员工作与休息,提供中外船员同等的生活工作条件。加强沟通,平等对待外籍船员,妥善处理外籍船员合理诉求。尊重外籍船员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文化差异,合理安排船上饮食。 

  (二)加强培训,维护生命安全 

  要加强外籍船员安全生产培训,开展捕捞生产、救生筏操作、消防、逃生等技术培训,确保外籍船员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具备较高的安全生产意识。远洋渔船要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保障外籍船员安全生产条件及环境;要为渔船配备基本药品,鼓励为远洋渔船配备经基础医疗培训的卫生员,及时为生病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心理帮助。 

  (三)做好预案,加强应急处置 

  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船长为现场第一责任人。对出现超出渔船处理能力的伤病船员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求援,及时组织救治。发生船员落水、失联等突发事件时,渔船应立即组织搜救并按照规定向企业及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生外籍船员亡故、失联或涉外治安案件,远洋渔业企业还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边检机关报告。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行业自律 

  (一)加强监督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农业农村部将远洋渔业企业雇用外籍船员情况纳入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事项,加强风险管控,对引发涉外籍船员纠纷或涉外事件的,依法严肃调查处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远洋渔业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做好外籍船员雇用和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区域远洋渔业外籍船员劳务中介加强监管,明确准入门槛、监督考核、管理评价和退出机制等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外籍船员合法权益,确保外籍船员“来源可靠、身体健康、培训到位、福利保障”。每年7月31日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相关港口边检机关等部门向农业农村部、外交部和国家移民管理局报送上半年本辖区内外籍船员和对外劳务合作情况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报告。 

  (二)提升行业自律,做好协调服务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和有关省级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外籍船员协调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通过行业自律提升远洋渔业船员用工待遇。积极探索与劳务来源国相关协会建立民间劳务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双边劳务合作互利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辽宁、山东、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六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边检机关,研究确定本省(直辖市)指定的外籍船员入出境城市及相应的本地区或地区间“远洋渔业外籍船员过境停留管理联动机制”,于2024年6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外交部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备案,于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前已出海的外籍船员需入境中转或续聘的,要按照外籍船员入境程序办理入境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农业农村部、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外籍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参考文本框架 

               2. 外籍船员入出境工作指南 

               3. 外籍船员境内停留及出境流程 

               农业农村部   外交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 

外籍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参考文本框架 

  甲方:(用工方)           乙方:(派出方) 

  账户信息:                薪酬专用账户信息: 

  第一条 船员资格和雇用条件 

  本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船员身体健康要求,并进行体检等基本要求。 

  第二条 雇用期限 

  第三条 甲方职责 

  本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 

  1. 薪酬金额:按约定向船员支付薪酬 

  2. 生活待遇 

  3. 岗位职责 

  4. 船员规范管理内容 

  5.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条 乙方职责 

  本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 

  1. 船员条件:选派符合法定用工条件、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胜任海上工作的船员,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有效证件:保障船员持有护照、海员证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提供船员真实、合法有效信息,并办理好入境签证。 

  3. 船员薪酬保障:按约定及时将船员工资发放到船员个人账户或其家属账户,并向甲方提供支付水单、明细,便于双方及船员核实到账金额、支付状况等。 

  4. 其他有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中介费用 

  中介费用包括:一次性招募费,按月收取劳务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乙方不得从船员薪酬中扣取中介费用。 

  第六条 船员薪酬 

  本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 

  明确每位船员应得薪酬金额、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或通过乙方薪酬专用账号支付)、支付日期,有欠款、垫付等情况除外。 

  第七条 差旅费 

  甲乙双方应约定船员从出发地至工作地往返交通、住宿、差旅费用以及责任。 

  第八条 船员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保险 

  双方应约定为船员办理保险,保费不得由船员支付。 

  第十条 船员患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处置 

  体现人道主义,及时开展救助。 

  第十一条 终止雇用以及船员转移 

  第十二条 伙食津贴、供应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其他事宜 

  


附件2 

外籍船员入出境工作指南 

  远洋渔业企业为外籍船员办理入出境手续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籍船员入境 

  (一)从劳务来源国(地区)入境,在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 

  1. 提交申请。远洋渔业企业应将申请材料(包括雇用外籍船员意向书、船员信息、用工信息、入出境信息、劳务合作协议、国际旅行证件、保证函、体检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 信息审核和邀请函办理。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外籍船员临时入境邀请函。相关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保存该邀请函复印件至少2年。 

  3. 申请签证。劳务公司持外籍船员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申请表、外籍船员临时入境邀请函等签证所需材料,到我驻外籍船员所在国使馆(领馆)办理相应S2签证。 

  4. 申请入境。劳务公司和远洋渔业企业根据协议约定,统一安排外籍船员入境。外籍船员抵达指定入境口岸后,持有效签证和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办理入境手续。 

  (二)随远洋渔船入境并中转出境,登船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 

  1. 提交申请。远洋渔业企业应在外籍船员拟入境前至少30天,提交申请材料(上次入境邀请函复印件、随船入境申请、定妥座位的空港联程客票或用工单位出具的换乘其他船舶出境的相关证明)至地方渔业主管部门。 

  2. 邀请函办理。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申请材料办理邀请函。 

  3. 入境申请。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公司持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及外籍船员相关材料等,在指定口岸办理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 

  二、外籍船员境内停留 

  口岸所在地渔业、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建立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联动管理机制,督促指导远洋渔业企业安排雇用的外籍船员统一居住,并依法办理住宿登记。鼓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统筹配建生活设施良好的外籍船员居住区。 

  (一)行前体检。入境后3个工作日内,到海关进行体检,取得健康检查证明书。 

  (二)行前培训。体检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集中场所完成远洋渔业安全操作技术、涉外法规等行前培训。 

  (三)信息备案。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信息备案,向有关部门出具联系单。 

  三、外籍船员出境 

  (一)持境外签发的有效签证入境的,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在签证有效期内出境。 

  (二)未在境外办妥签证随远洋渔船入境后中转出境回国、在指定口岸办妥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的,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在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有效期内乘坐国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继续续聘的,持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在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有效期内登远洋渔船出境。 

  (三)外籍船员出境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及时核销信息,报告地方渔业主管部门。 

  四、外籍船员境外上下船 

  远洋渔船在境外作业期间,因增派、病退等原因,外籍船员需要从第三国登船、下船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与审批。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将境内外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及外籍船员雇用协议、外籍船员个人信息及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保证函、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以及外籍船员在境外上下船的申请等材料报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上下船报告。经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外籍船员从境外登船或下船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及时将外籍船员登船、下船信息报告地方渔业主管部门。 

 

 

附件3 

外籍船员境内停留及出境流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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