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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3-20 10:26 作者: 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农渔发[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渔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严厉打击涉渔违规违法活动,确保渔业生产秩序持续好转,我部在认真总结“亮剑2017”渔政执法行动的基础上,今年将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 

  一、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于沛民 

      电话:010—5919299159192915(传真)  

      邮箱:yuzhengchu@agri.gov.cn 

  二、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季伟彬 

      电话:021—6245301662457625(传真)  

      邮箱:changyuzheng@agri.gov.cn 

                                                                  农业部

                                                                   20182月24 

“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渔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严厉打击涉渔违规违法行为,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乡村振兴战略,以保障渔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为引领,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以整治对渔业资源环境破坏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违规违法行为为重点,突出关键领域,强化问题导向,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渔区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新时代中国渔政良好形象。 

  二、行动目标 

  全面落实海洋及内陆大江大河休渔禁渔、海洋渔船“双控”、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等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巩固完善沿海省(区、市)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渔政与公安、边防、海警、水警等部门间及我与周边国家渔政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推进依法治渔,强化联动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渔业行为,严肃查办涉渔案件,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展现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 

  三、组织领导 

  (一)“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由农业部统一领导,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下称“渔业渔政局”)会同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长江办”)、渔业船舶检验局(下称“船检局”)组织协调并开展督导检查,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下称“渔业渔政部门”)具体落实。 

  (二)成立“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渔业渔政局局长张显良同志任指挥长,长江办主任马毅同志、船检局局长李昌健同志、渔业渔政局副局长刘新中同志任副指挥长,渔业渔政局、长江办、船检局有关负责同志及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政处。 

  四、行动任务 

  (一)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 

  1.部署启动: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督促渔船按时回船籍港休渔,谋划部署伏休期渔港检查、海上巡查、案件办理等重点工作。 

  2.执法重点 

  (1)重点区域执法:在陆上,强化渔港监管,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掌握伏休期每条渔船、特别是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渔船动向。在海上,联合海警部门重点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北纬35°线”“北纬26.5°线”“省际交界线”海域打击违规偷捕行为。 

  (2)重点时段执法:伏休初期,重点抽查渔船在港情况,落实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伏休后期,根据不同海区开渔时间,联合海警部门加大海上巡查频率,严查提前出海、先开渔的渔船跨区作业等行为。 

  (3)专项特许捕捞执法:严格监管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行为,对不按规定生产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来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 

  3.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交叉互检,督办海洋伏季休渔违规违法案件。 

  4.承担单位:沿海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二)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行动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清理取缔年度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切实拆解一批涉渔“三无”船舶,办理一批典型案件,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2.督导检查:派出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多个涉海部门参与的督察组,赴沿海地方督导清理取缔工作,重点检查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运行情况以及清理取缔成效。 

  3.集中整治:伏季休渔期,集中开展清理取缔,突出重点任务。在渔港内,对停靠的涉渔“三无”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在海上,发现捕捞作业的涉渔“三无”船舶,扣押回港,并依法没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公开集中拆解。探索异地、联合办案模式,为清理取缔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4.承担单位:沿海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三)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行动  

  1.休渔禁渔期整治:在长江黄河珠江等内陆大江大河禁渔期、海洋伏季休渔期,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整治“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在黄渤海区开展“绝户网”专项清理整治。对在港渔船进行排查,对装载禁用渔具或网目尺寸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限期更换,对拒不更换使用违规网具的,依法处罚。联合工商等部门排查网具生产、经营企业,对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依法处罚。 

  2.生产季节整治: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违规渔具渔法专项清理整治。强化海上现场执法,重点对禁用网具和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标准的渔具,以及拖网、帆张网加装衬网或使用密眼囊网等进行重点打击、查处,对幼鱼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继续排查并依法处罚禁用网具生产、经营企业。 

  3.幼鱼保护执法:农业部发布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制度。各地加大渔港、市场巡查力度,在整治违规渔具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贩卖幼鱼的行为。 

  4.集中销毁:对没收的违规渔具集中公开销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打击违规渔具的坚定决心,形成震慑。 

  5.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交叉互检,督办重大违规违法案件。 

  6.承担单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渔政部门。 

  (四)长江流域、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执法行动 

  1.部署启动:3月,在长江上游、中游、下游,洞庭湖区、鄱阳湖区、淮河干流、珠江流域,同步启动 “中国渔政亮剑2018”禁渔期执法行动。 

  2.电毒炸专项执法:在长江等内陆水域集中查处电毒炸鱼行为。从制造、销售、捕捞生产等环节入手,斩断“产、供、销、用”电捕鱼器的链条。对查获的电鱼设备一律予以没收销毁,对用于电鱼的船舶或设施依法没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禁渔期集中执法结束后,继续将整治“电毒炸鱼”作为重点执法内容,保护长江等水域生物资源。 

  3.禁渔联合执法:禁渔初期,协调公安(水警)、海事等部门在长江流域上、中、下游,洞庭湖、鄱阳湖,珠江流域以及淮河干流组织开展禁渔前期同步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开展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检查和联合执法,对违规违法案件高发水域开展驻守检查。 

  4.承担单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五)黄河流域、海河流域(京津冀地区)渔政联合执法行动 

  1.黄河流域 

  (1)部署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黄河流域禁渔制度的通告,明确禁渔区域、禁渔期、禁止作业类型和有关要求,在全黄河流域部署启动渔政联合执法行动,明确重点执法任务,强化省际联合执法机制。 

  (2)集中执法检查:全面落实黄河禁渔制度,集中查处违反黄河禁渔制度的行为,保护和恢复黄河渔业资源。 

  (3)交界及共管水域联合执法:在黄河流域省际间交叉及共管水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制止省际交界及共管水域违规违法捕捞蔓延势头,建立健全省际渔政联合执法机制。 

  (4)交叉督察:开展交叉督察,重点督察渔政执法工作开展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交流执法经验,提高执法水平。 

  (5)承担单位: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2.海河流域(京津冀地区) 

  (1)部署启动:组织京津冀渔政执法联席会商,部署三地渔政联合执法行动,推动三地重点保护鱼类名录、禁用渔具和禁渔期统一。 

  (2)集中执法检查:在官厅水库、白洋淀、密云水库、潮白河等重点渔业水域,集中开展渔政执法行动和交叉互检,查处违规违法捕捞行为。 

  (3)交界及共管水域联合执法:在官厅水库、潮白河、拒马河交界及共管水域开展渔政联合执法,遏制交界及共管水域违规违法捕捞蔓延势头,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4)承担单位:北京、天津、河北省(市)渔业渔政部门。 

  (六)内陆边境水域渔政执法行动 

  1.中俄边境水域 

  (1)中俄联合检查:分别于6月和9月,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水域,开展中俄渔政部门春季和秋季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渔船持证情况、渔民越界捕捞情况。同时,开展中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与养护活动。 

  (2)集中执法检查: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中俄边境水域,开展布控检查,进行水面巡查,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大马力快艇越界捕捞。 

  (3)承担单位:黑龙江省渔业渔政部门。 

  2.中朝边境水域 

  (1)水丰、云丰水库渔政执法: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丰水库开展禁渔期管理和非法捕捞治理,严查库区越界捕捞行为,维护边境渔业生产秩序。 

  (2)图们江渔政执法:在图们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红旗河、珲春河,开展渔政执法检查,加强涉外渔业管理,打击违规违法渔业行为,维护中朝边境图们江水域渔业捕捞秩序。 

  (3)鸭绿江渔政执法:在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开展渔政、公安(边防)、海事联合执法巡查,核查渔船持证情况,打击非法捕捞,维护边境渔业生产秩序。 

  (4)承担单位:辽宁、吉林省渔业渔政部门。 

  3.中老边境水域 

  (1)澜沧江联合渔政执法:在澜沧江开展中国-老挝渔政联合巡航执法,同步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 

  (2)承担单位:云南省渔业渔政部门。 

  4.中越边境水域 

  (1)北仑河渔政执法:在北仑河开展渔政执法,打击越界捕捞行为。开展中越联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通报双方边境水域渔政管理制度、渔政执法情况,推动开展中越北仑河同步渔政执法行动。 

  (2)承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渔政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七)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执法行动 

  1.查处非法捕捞 

  (1)执法检查:对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禁捕执法,打击各种违规违法捕捞行为。 

  (2)交叉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特别是长江流域保护区,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检查保护区违规违法捕捞案件查处情况、资源保护情况。 

  2.查处违规工程 

  (1)自查整改:对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特别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违规工程进行全面自查,重点自查未经评审擅自开工、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按照保护区管理要求,自行整改到位。 

  (2)交叉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特别是长江流域保护区违规工程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查处保护区内违法涉渔工程,遏制非法开发建设等危害水生生物的行为。 

  3.承担单位: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所在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各地可将执法行动范围扩展至全部水生生物保护区(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八)近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整治执法行动 

  1.部署启动:在全国沿海省(区、市)启动沿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细化工作任务,安排时间进度,落实工作责任,集中执法力量,确保执法行动取得成效。 

  2.集中整治:全面开展沿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综合执法整治,重点检查水产养殖相关证件是否完备、有效,依法整治非法养殖,对超过许可范围的养殖进行查处,检查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是否完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药残抽检案件进行查处,优化养殖水域滩涂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3.承担单位:沿海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九)海洋渔船规范管理执法行动 

  1.异地挂靠海洋渔船整治:利用伏季休渔期,采用自愿申报和摸底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与船舶登记所在地不一致,以及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为非沿海县(市)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船舶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对查实的异地挂靠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渔政部门提出整改措施,相关省(区、市)要积极配合,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明确监管责任。对有能力赴朝鲜、韩国、俄罗斯、日本、公海海域作业的渔船存在的异地挂靠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2.“脱检”海洋渔船整治:通过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船舶检验的渔船进行整治。对已报废、灭失、转为非渔业船舶或外籍的,依法公告并注销其检验证书。对仍在营运作业的,依法责令停航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不检的,依法处罚。 

  3.“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制定“船证不符”清理整治实施方案。伏季休渔期间,集中开展“依港检查”专项执法,重点对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甚至扩大主机功率等进行专项整治,依法责令整改、处罚。开发并启用“船证不符”整治平台操作系统,并进行渔船数据集中清理维护。 

  4.海洋渔船标识整治:海陆联动,开展海洋渔船标识整治,检查渔船持有的证件、船上电子标识、船名号是否相符,船名号是否按照规定刷写、焊接、制作安装。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对假号、套号、涂改船名号及渔船标识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海洋渔船安全整治:对海洋渔船安全救生设备、通信导航设备、职务船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适航安全规定的渔船,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禁止离港,并依法处置。 

  6.承担单位:沿海省(区、市)渔业渔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并行推进各项执法任务,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实现责任全覆盖,确保执法成效。要确定负责同志作为行动指挥部成员、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附表1),于39日前报送至我部渔业渔政局、长江办。要按照时间节点,调度行动成效(附表2),615日、111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二)突出执法协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渔政、港监、船检机构执法力量,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省际渔政联合执法。要主动加强与外交、公安、边防、海警、水警、环保、工商、水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办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执法效果。执法行动中,各省(区、市)要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开展扫黑除恶 

  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主动与公安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支持,主动将渔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向公安机关通报,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重点打击在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捕捞、组织船舶非法越境偷捕、电毒炸鱼、滩涂养殖和海洋捕捞中划地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行为中滋生的船霸、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与渔业渔政单位和个人的奖惩、评优相挂钩;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举报制度。 

  (五)积极宣传引导 

  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强“以案释法”,特别是对重大渔业犯罪案件查处的宣传,推动涉渔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正面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强化执法保障 

  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财政部门汇报渔政执法工作,争取支持,为执法行动提供资金保障。规范渔政执法资金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做好渔政人员水上执法行动期间工作、生活保障。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清除为涉渔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涉渔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渔政执法队伍。 

  附表1.“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附件:

  1.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 )
  2. 中国农业科学院
  3.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4.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5. 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
  6. 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7. 农民日报社
  8.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
  9. 中国农村杂志社
  10.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共产党农业农村部党校)
  11.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农学会
  12.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13.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14.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15.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6.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17. 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
  18. 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19. 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20.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21.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22. 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23.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24.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25.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26.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7.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
  28.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29.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30. 全国畜牧总站
  31.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3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33.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34.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
  35. 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36.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37.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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