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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已成为振兴乡村的中坚力量

日期:2019-09-16 16:51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经过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逐步组织引导农民通过发展互助组、初级社等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迅速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之后,以生产、供销、信用为主的“三大合作社”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提前完成,进入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道路也经历了20多年的曲折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的意愿不断增强,合作实践不断丰富。为满足农民群众合作起来的需求,20077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自此我国农民合作社走上了依法发展的快车道。 

  一是数量快速增长。2019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7万家。农民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组建1万多家联合社。通过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目前县级以上示范社18万家,国家示范社近8500家。 

  二是带动能力增强。农民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普通农户分别占农民合作社成员的98.2%和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的91.2% 

  三是产业分布广泛。农民合作社产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产品生产,并由种养业向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农业、民间工艺制作和服务业延伸,其中种植业约占54.7%,养殖业25.8%,服务业7.7%,林业和其他产业占11.8% 

  四是服务水平提升。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信息等统一服务,能够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53.4%8.7万家农民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4.6万家农民合作社通过了“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一些地方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互助保险、土地股份等合作,由单一要素联合向资金、技术、土地、闲置农房等多要素合作转变。 

  农民合作社在有关法律制度和支持政策的保障激励下快速发展,已成为农民群众的组织者、乡村资源要素的激活者、乡村产业发展的引领者和农民权益的维护者,在建设现代农业、助力脱贫攻坚、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为组织服务小农户的重要载体。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小农户“抱团”闯市场,帮助小农户克服势单力薄、分散经营的不足,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引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成为激活农村资源要素的重要平台。农民合作社通过整合土地、闲置农房、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形成集聚效应,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活力。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各类回乡人士、工商资本等,通过参社办社进行创业创新,全国3.5万家农民合作社创办加工企业等经济实体,2万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7300多家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成为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力量。农民合作社通过优质优价、就地加工等提升农业经营综合效益,增加了成员家庭经营收入;通过促进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了农民工资性收入;通过引导成员多种形式出资获取分红,扩大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农民合作社特有的“一人一票”治理机制,在乡村治理中推进了农村民主管理。农民合作社为每个成员平均返还盈余1402.5元。全国有385.1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农民合作社。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采取有力举措,强化指导扶持服务,初步构建起法律法规、指导服务和扶持政策“三大体系”。 

  一是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原农业部、财政部、原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登记办法等规章制度,20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15个省份制定了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具体意见,逐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第八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20187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法律赋予农民合作社平等的市场地位,丰富了成员出资、合作类型,完善了成员资格,为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多层级指导服务体系初步建立。20137,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依法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大多数地方陆续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各地打造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帮扶,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全方位服务。 

  三是扶持政策体系日益完善。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示范创建,依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建设、登记注册、税务管理提供指导服务。2017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系统构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 



附件:

  1.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 )
  2. 中国农业科学院
  3.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4.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5. 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
  6. 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7. 农民日报社
  8.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
  9. 中国农村杂志社
  10.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共产党农业农村部党校)
  11.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农学会
  12.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13.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14.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15.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6.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17. 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
  18. 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19. 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20.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21.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22. 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23.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24.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25.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26.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7.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
  28.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29.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30. 全国畜牧总站
  31.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3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33.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34.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
  35. 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36.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37.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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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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