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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4-03-29 10:30 作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培育机构: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我厅制定了《关于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1日      

  关于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的若干措施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为持续做好海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队伍,引导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氛围,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是组建“头雁”产业链。按照全省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链类型,逐级遴选推荐“头雁”学员,每年培育“头雁”数量不少于150人,优先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头雁”队伍建设。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产业的“头雁”聚合在同一产业链条上,从“头雁”学员中遴选1-2个联络员,培育机构配备产业链专家团队,省农业农村厅提供政策指导,与省级农业产业链工作机制形成有效联动,不断打通产业链上中下游堵点难点,发挥“头雁”在产业链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厅人事处、乡村产业发展处、17个农业产业链牵头部门,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二是加强技术帮扶指导。构建“1+4+N”技术帮扶工作机制,为每名“头雁”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指导老师,引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一所对一县”科技服务团队、农业产业链专家服务团等农业科技推广力量,定期到“头雁”所在经营主体开展良种良法良机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对于综合条件好的“头雁”所在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纳入农业全产业链企业团队清单进行跟踪指导。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级农业人才团队联合“头雁”建立产学研用共同体,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厅人事处、科技教育处、17个农业产业链牵头部门,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三是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对于发展势头好、联农带农强的“头雁”,按规定支持其所在的经营主体,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结合“头雁”产业类型和需求,按规定支持“头雁”所在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和美乡村、共享农庄、高标准农田等农业农村项目。对于“头雁”创建的生产基地,符合条件的可评定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等特色种养加工项目,并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支持。(责任单位: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发展规划处、科技教育处、乡村产业发展处、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农田建设管理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畜牧兽医处、市场与信息化处、交流合作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四是实施品牌赋能行动。为“头雁”所在经营主体申报绿色、有机等农产品认证开通绿色通道,获得认证的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奖励补贴。积极培育“头雁”企业品牌,对符合条件的“头雁”所在经营主体,可纳入“海南鲜品”品牌目录进行跟踪培育。积极组织“头雁”参加冬交会、农交会等展销活动,大力宣传推介“头雁”产品。培育机构应指导学员申请商标注册和品牌认证,年度培育结束后,学员商标注册率或产品认证率应提升10%以上。指导培育机构成立“头雁”品牌孵化基地(平台),协助学员搭建集展示、直播、销售于一体的引流变现渠道,不断提升海南“头雁”品牌的认知度、知名度和美誉度。(责任单位: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场与信息化处、人事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五是加强金融保险服务。持续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将信贷直通车和金融政策纳入“头雁”项目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头雁”的金融素养。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头雁”信贷需求特点,开发专项信贷产品,提升信贷产品的适配性、精准性,鼓励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支持开发覆盖农业重点产业链的政策性保险险种,为“头雁”提供便利精准的农业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厅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六是加大激励保障力度。对示范引领强的“头雁”,及时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师资库和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承担农民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培育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头雁”聘请为在校农科生和“头雁”的产业导师,承担师资教学培训任务。每年由培育机构评选一批“头雁”优秀学员,积极推荐“头雁”参加全国十佳农民、农业农村系统劳动模范、南海乡土人才育才计划、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等评先推优活动,不断加大表扬激励力度。引导“头雁”参加职称评审,取得“头雁”项目结业证书的,可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在评审时可优先推荐、重点考虑。组建省、市县两级“头雁”服务专员队伍,在项目申报、人才认定、引进落户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总结提炼“头雁”在发展乡村产业、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主流媒体宣传推介一批先进典型,切实讲好“头雁”故事。(责任单位:厅人事处、科技教育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负责解释。因工作需要对培育机构进行的调整,由调整后的培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今后上级有重大政策变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供稿)

附件下载:
  1.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 )
  2. 中国农业科学院
  3.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4.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5. 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
  6. 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7. 农民日报社
  8.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
  9. 中国农村杂志社
  10.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共产党农业农村部党校)
  11.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农学会
  12.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13.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14.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15.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6.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17. 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
  18. 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19. 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20.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21.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22. 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23.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24.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25.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26.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7.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
  28.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29.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30. 全国畜牧总站
  31.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3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33.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34.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
  35. 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36.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37.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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