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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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9737440086D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188体育平台:河滨街道办事处瑶底村
法定代表人:吴道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排放的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噁英、 林格曼黑度、氯化氢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现场证据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5〕8 号),责令你单 位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025 年 4 月 14 日,根 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 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排放的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噁英、林格曼黑度、氯化氢开展自行监测。
2025 年 5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5 月 12 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5 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 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序号 13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 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3600,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代入公式:113600=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5 / 5 )? +( 1?+1?+1?+1?)/(5?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 量金额:113600 元。 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壹万叁仟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188体育平台: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