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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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祥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对柴油车辆豫CQ1680、豫 C811UB 在 LUGDWN 方法检测中,在排放数据检测阶段显著降低功率,降低标准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环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安排专家已对检测设备系统进行升级,制定专人操作规章制度。
2025 年 5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6 月 5 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7 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 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 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 法类:序号(25)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138000。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00000。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00000。A: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4。 B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 3。 B3: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B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 1。 代入公式:13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 + ( 2? + 3? + 1? + 1? ) / ( 5?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38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26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叁万捌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188体育平台:财政局非税收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11 日